比賽連續性、行為不端及處罰
1 比賽從第一次發球起至比賽結束應是連續的(規則18.2和18.3規定除外)。
2 下列比賽中,每場比賽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間應允許有不超過5分鐘的間歇;
2.1 國際比賽項目;
2.2 國際羽聯批準的比賽;
2.3 在所有其他的比賽中(除非該國家組織預先公布不允許這一間歇)。
3
遇有不是運動員所能控制的情況,裁判員可根據需要暫停比賽。如果比賽暫停,已得分數有效,續賽時由該分數算起。
4 不允許運動員為恢復體力或喘息,或接受場外指導而中斷比賽。
5.1 比賽時不允許運動員接受指導(規則18.2和18.3的規定除外)。
5.2 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經裁判員同意,不得離開場地(規則18.2所述除外)。
6 只有裁判員能暫停比賽。
7 運動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7.1 故意引起比賽中斷;
7.2 故意改變球的速度;
7.3 舉止無禮;
7.4 規則未述的其他不端行為。
8 對違反規則18.4、18.5或18.7的運動員,裁判員應執行∶
8.1 警告;
8.2 對已被警告過的一方判違例。
8.3
對嚴重違反或屢犯者判違例并立即向裁判長報告,裁判長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9 未設裁判長時,競賽負責人有權取消違反者的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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