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上球拍”案董炯一審勝訴,120萬索賠請求被駁回 |
新華網北京4月17日電(記者李京華)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日前審結的前羽毛球世界冠軍董炯“肖像上球拍”案一審判決結果,董炯勝訴。
此案原告董炯以維爾勝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間,未經董炯許可在生產、代理銷售的多種規格、型號的“WILSON”(維爾勝)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線上使用其肖像和簽名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董炯還將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購物中心、北京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安貞分公司、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北京西單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北京利生體育商廈運動器械城、北京炫動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賠120萬余元。 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上述被告未經董炯許可不得在“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不得銷售帶有董炯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董炯公開賠禮道歉;向原告董炯連帶賠償購買球拍費用五千八百五十元、公證費六千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維爾勝公司向原告董炯賠償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北辰購物中心、安貞華聯、燕莎友誼商城、西單太平洋百貨、利生體育、炫動體育分別向原告董炯賠償經濟損失一萬五千元,被告深圳市維爾勝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對此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董炯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維爾勝公司與董炯簽訂了代言協議,協議約定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維爾勝公司可以將董炯的肖像、姓名應用于“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的廣告和公關用途上。但基于代言協議對使用期間有明確約定,因此超過該期間即應停止對董炯的肖像、姓名的一切使用,而并不意味著僅在生產過程中不再使用董炯的肖像及姓名,而在產品銷售中仍使用董炯的肖像及姓名,除非董炯在代言協議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許可。維爾勝公司超過雙方約定期限在產品銷售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屬于對董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北辰購物中心等商場在銷售“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的過程中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在“WILSON”(維爾勝)羽毛球產品已無權繼續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產品,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沒有透露原、被告對判決結果的態度。 (新浪體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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