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被侵犯羽壇名將董炯勝訴,被告需公開道歉 |
|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羽毛球名將董炯,狀告深圳維爾勝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北辰購物中心、安貞華聯等7家企業侵犯其肖像權一案。法院在審理案情后認為:深圳維爾勝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提前終結了和董炯的代言人合同后,仍繼續銷售帶有董炯肖像和簽名的羽毛球拍,侵犯了其肖像權;北辰購物中心、安貞華聯等經銷廠家在經銷該產品的過程中未盡謹慎審查義務,銷售侵犯別人肖像權的羽毛球拍,也需向董炯承擔民事責任。為此,法院判定7家被告向董炯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人民幣251850元,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開道歉。 2006年7月,董炯一紙訴狀將上述7家告上法庭,理由就是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間,深圳維爾勝公司以贏利為目的,未經他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多種規格、型號的維爾勝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線上使用他的肖像和簽名,并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全國各大城市的商場及東南亞地區的國家銷售上述產品,甚至在互聯網上進行銷售。董炯認為自己作為羽毛球世界冠軍,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而7家被告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肖像、簽名印在羽毛球拍上進行銷售,這是對其名譽權的侵犯,要求7家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補償等費用126萬元。被告之一的深圳維爾勝體育用品公司則辯稱,該公司曾經和董炯簽過代言合同,合同期限是2001年12月31日至2003年的12月31日,但由于當時銷售情況不好,致使一部分在合同期內生產的羽毛球拍沒有銷售出去。根據國際慣例,即使和代言人的和約終止后,這些羽毛球拍在合理的期限內是可以繼續銷售的。 一位經濟法方面的律師告訴記者,本案被告深圳維爾勝公司在超過原、被告雙方約定期限內,在產品銷售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屬于對董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于被告在辯詞中所說的“國際慣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北辰購物中心、安貞華聯等六家經銷商在銷售維爾勝羽毛球產品的過程中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在維爾勝羽毛球產品已無權繼續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產品,同樣對董炯構成侵權,也須對此向董炯承擔民事責任。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對此判決發表意見。 (新浪體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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